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民政課調解委員會 服務電話:(02)2991-0919
法律扶助服務業務
如有法律諮詢需求,請至新北市政府一樓聯合服務中心使用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服務時段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12:00及下午2:00至5:00(限上班日),或就近至各區公所洽詢相關服務,詳情亦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站:https://reurl.cc/VDZM9Y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30、下午1:30分~5:00。午休時間(12:30~13:30)及國定例假日不提供服務。
服務專線:(02)412-8518轉2
法律諮詢服務處所及服務時間
區公所4樓調解會:
採現場登記,限額 8 名,恕不接受電話預約、諮詢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
星期一及星期四下午2:00至4:00(下午時段自112年1月5日起開辦)
區公所1樓聯合服務中心:
採現場登記,限額 20 名,恕不接受電話預約、諮詢。
諮詢服務時間 :星期三晚上6:30至8:00
受理登記時間 :晚上 6:00 至 7:30 (現場工作人員得視當日登記人數調整截止受理時間)
(義務律師:李文健律師、劉志忠律師、陳勇成律師、謝憲愷律師)
福營行政中心(新莊區四維路9號):
採電話預約,限額 12 名,恕不接受現場登記。
服務時間:星期一、五下午1:30至4:30
預約電話: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轉3
法院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
服務處所:區公所4樓調解會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
Youtube示範影片【侯Sir進行式】新北市29區全面啟動!「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省時超方便
司法零距離-法院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
調解時間
*每星期二下午2:00至4:00《四樓調解會》
*每星期三晚上6:30至9:00《四樓調解會》
*每星期五上午9:00至11:00《四樓調解會》
聲請調解服務時間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四樓調解會》
聲請調解須知
民政課調解委員會 服務電話:(02)2991-0919
法律扶助服務業務
如有法律諮詢需求,請至新北市政府一樓聯合服務中心使用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服務時段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12:00及下午2:00至5:00(限上班日),或就近至各區公所洽詢相關服務,詳情亦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站:https://reurl.cc/VDZM9Y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30、下午1:30分~5:00。午休時間(12:30~13:30)及國定例假日不提供服務。
服務專線:(02)412-8518轉2
法律諮詢服務處所及服務時間
區公所4樓調解會:
採現場登記,限額 8 名,恕不接受電話預約、諮詢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
星期一及星期四下午2:00至4:00(下午時段自112年1月5日起開辦)
區公所1樓聯合服務中心:
採現場登記,限額 20 名,恕不接受電話預約、諮詢。
諮詢服務時間 :星期三晚上6:30至8:00
受理登記時間 :晚上 6:00 至 7:30 (現場工作人員得視當日登記人數調整截止受理時間)
(義務律師:李文健律師、劉志忠律師、陳勇成律師、謝憲愷律師)
福營行政中心(新莊區四維路9號):
採電話預約,限額 12 名,恕不接受現場登記。
服務時間:星期一、五下午1:30至4:30
預約電話: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轉3
法院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
服務處所:區公所4樓調解會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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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間
*每星期二下午2:00至4:00《四樓調解會》
*每星期三晚上6:30至9:00《四樓調解會》
*每星期五上午9:00至11:00《四樓調解會》
聲請調解服務時間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四樓調解會》
聲請調解須知
- 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法律制度。 - 什麼糾紛可以聲請調解?
- 民事事件:原則上,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1)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
(2)離婚的調解
(3)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4)請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公證、認證
(5)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6)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7)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 刑事告訴乃論事件:
例如:聲請調解涉嫌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傷害、(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刑事罪名的事件,即屬刑事告訴乃論事件,調解委員會依法應予受理。
- 民事事件:原則上,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 可以到哪裡聲請調解?(調解有管轄區域的劃分)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調解聲請方法
-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惟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言詞:聲請如不便自行書者,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村裡幹事或四樓志工代為製作提出。
送件與收件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可跨區收件服務或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至所轄調解委員會(傳真方式歉難受理)。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費用,歡迎市民多多利用。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調解事件當事人應攜帶資料
- 車禍損害賠償應攜帶資料:
- 車禍事故登記聯單、車輛行照、身份證、印章、修復估價單或發票。
- 醫院診斷證明、全部繳費收據(或向醫院申請費用明細)、薪資證明。
- 受損車輛行照車主與駕駛不同人,車主應列為當事人出席或委任調解。
- 如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請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 死亡賠償苦主家屬應攜帶資料:
- 死亡者之父母、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及身份證、印章。
- 死者除籍謄本,如送醫不治者,其醫療費用單據、醫院證明,喪葬費用單據。
- 調解當事人(即委任人)如不能親自出席調解會議時,應填寫委任書委任成年滿二十歲完全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即受任人)出席調解。
- 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出席調解時,除出具委任書外,並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以供調解委員會查驗。
- 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出席調解時,未出具委任書並送交調解委員會者,得由調解委員會協調雙方與會者同意後,進行調解;委任書則應於調解會議結束後,儘速補送調解委員會。
- 調解當事人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者,如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其中一人未能出席調解時,未能出席調解之父或母應填寫本委任書,委任得出席之父或母代理出席調解。若父、母均未能出席調解,則應填寫本委任書共同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
因父、母離異或其他原因(例如認領、父母中一人已歿),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未能出席調解時,除委任書外,並應附具子女或父、母戶籍謄本乙份(個人記事欄位,不得省略註記)。 - 公司親自出席,應攜帶公司大、小章,並應出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及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公司為委任人者,委任書應蓋公司大、小章。公司為委任人或受任人時,「稱謂」欄應記明公司統一編號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且「稱謂」欄應與「委任人(簽名或蓋章)」欄或「受任人(簽名或蓋章)」欄記載之內容一致。
- 管委會或其他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者,出席調解應攜帶大、小章,報備公文及主委或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委任他人者,出席者應攜帶上述資料,並付委任書蓋大、小章。
- 房屋漏水事件當事人應攜帶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身份證、印章、漏水照片。
- 建築物或土地事件應攜帶建築物及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身份證、印章。
- 租賃糾紛事件應攜帶租賃契約、身份證、印章。
- 債權債務糾紛應攜帶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合會會單等)及身份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