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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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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區調解委員會(法律諮詢)

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線上聲請調解
民政課調解委員會 服務電話:(02)2991-0919
法律扶助服務業務

如有法律諮詢需求,請至新北市政府一樓聯合服務中心使用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服務時段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限上班日),或就近至各區公所洽詢相關服務,詳情亦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站:https://reurl.cc/VDZM9Y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12點30分、下午1點30分~5點。午休時間(12:30~13:30)及國定例假日不提供服務。
服務專線:(02)412-8518轉2

法律諮詢服務處所及服務時間
區公所4樓調解會:

採現場登記,限額 8 名,恕不接受電話預約、諮詢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
星期一及星期四下午2:00至4:00(下午時段自112年1月5日起開辦)

區公所1樓聯合服務中心:
採現場登記,限額 20 名,恕不接受電話預約、諮詢
服務時間:星期三晚上6:30至8:00(晚上6:00開始發號碼牌)
(義務律師:李文健律師、劉志忠律師、陳勇成律師、謝憲愷律師)

福營行政中心(新莊區四維路9號):
採電話預約,限額 12 名,恕不接受現場登記
服務時間:星期一、五下午1:30至4:30
預約電話: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轉3

法院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
服務處所:區公所4樓調解會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時至5時
Youtube示範影片【侯Sir進行式】新北市29區全面啟動!「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省時超方便
                           司法零距離-法院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

調解時間
*每星期二下午2:00至4:00《四樓調解會》
*每星期三晚上6:30至9:00《四樓調解會》
*每星期五上午9:00至11:00《四樓調解會》

聲請調解服務時間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四樓調解會》 

聲請調解須知
  1. 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法律制度。
  2. 什麼糾紛可以聲請調解? 
    1. 民事事件:原則上,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1)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
      (2)離婚的調解
      (3)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4)請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公證、認證
      (5)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6)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7)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2. 刑事告訴乃論事件:
      例如:聲請調解涉嫌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傷害、(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刑事罪名的事件,即屬刑事告訴乃論事件,調解委員會依法應予受理。 
  3. 可以到哪裡聲請調解?(調解有管轄區域的劃分)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調解聲請方法
  1.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惟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2. 言詞:聲請如不便自行書者,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村裡幹事或四樓志工代為製作提出。

送件與收件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可跨區收件服務或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至所轄調解委員會(傳真方式歉難受理)。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費用,歡迎市民多多利用。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調解事件當事人應攜帶資料
  1. 車禍損害賠償應攜帶資料:
    1. 車禍事故登記聯單、車輛行照、身份證、印章、修復估價單或發票。
    2. 醫院診斷證明、全部繳費收據(或向醫院申請費用明細)、薪資證明。
    3. 受損車輛行照車主與駕駛不同人,車主應列為當事人出席或委任調解。
    4. 如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請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2. 死亡賠償苦主家屬應攜帶資料:
    1. 死亡者之父母、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及身份證、印章。
    2. 死者除籍謄本,如送醫不治者,其醫療費用單據、醫院證明,喪葬費用單據。
  3. 調解當事人(即委任人)如不能親自出席調解會議時,應填寫委任書委任成年滿二十歲完全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即受任人)出席調解。
  4. 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出席調解時,除出具委任書外,並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以供調解委員會查驗。
  5. 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出席調解時,未出具委任書並送交調解委員會者,得由調解委員會協調雙方與會者同意後,進行調解;委任書則應於調解會議結束後,儘速補送調解委員會。
  6. 調解當事人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者,如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其中一人未能出席調解時,未能出席調解之父或母應填寫本委任書,委任得出席之父或母代理出席調解。若父、母均未能出席調解,則應填寫本委任書共同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
    因父、母離異或其他原因(例如認領、父母中一人已歿),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未能出席調解時,除委任書外,並應附具子女或父、母戶籍謄本乙份(個人記事欄位,不得省略註記)。
  7. 公司親自出席,應攜帶公司大、小章,並應出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及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公司為委任人者,委任書應蓋公司大、小章。公司為委任人或受任人時,「稱謂」欄應記明公司統一編號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且「稱謂」欄應與「委任人(簽名或蓋章)」欄或「受任人(簽名或蓋章)」欄記載之內容一致。
  8. 管委會或其他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者,出席調解應攜帶大、小章,報備公文及主委或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委任他人者,出席者應攜帶上述資料,並付委任書蓋大、小章。
  9. 房屋漏水事件當事人應攜帶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身份證、印章、漏水照片。
  10. 建築物或土地事件應攜帶建築物及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身份證、印章。
  11. 租賃糾紛事件應攜帶租賃契約、身份證、印章。
  12. 債權債務糾紛應攜帶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合會會單等)及身份證、印章。
新北市新莊區第四屆調解委員會委員名冊
(任期:112年6月1日至116年5月31日止)
            職稱                         姓名             通訊處            
            主席                          陳謝美玉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6號4樓
電話:(02)2991-0919
委員 楊永昌
委員 辜清煌
委員 梁建成
委員 周紜龍
委員 楊傑成
委員 蔡淑妙
委員 李素香
委員 徐啓程
委員 陳明鎮
委員 倪正河
委員 陳金鞍
委員 謝服從
委員 莊詠涵
委員 林勇青
委員 陳美蘭
委員 林建榮
委員 莊月桂
委員 樊成華
委員 陳薛秀鸞
委員 林洋帆
委員 李美蓉
委員 廖榮隆
委員 鄭秀祝
委員 胡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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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