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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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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發佈日期
2023-02-08
發布單位
新莊區公所
類      別
文件下載-秘書室
詳細內容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01年5月16日訂定
112年2月8日修訂
壹、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範辦理。

貳、目的:新莊區公所重視民意輿情,為提供更符合市民需求的軟硬體設施及服務,特辦理區長與民有約,傾聽市民心聲,除即時回覆民界疑問,也與市民交流座談,分享市政及區政,期望透過區長有約,感受政府服務的用心和效率,並且讓市民對市政更加了解。

參、辦理方式:
一、受理地點:本所1樓聯合服務中心櫃檯預約登記
二、會見時間:本所7樓多媒體會議室每月第三週週三下午15時至17時
三、會見地點:本所7樓多媒體會議室
四、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5案為限、每案並以5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另對持有身心殘障手冊中低及中低收入戶,保留2個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五、受理登記處理:請民眾填寫申請書(附件),一併提出申請事項及相關文件;若非屬本所權責範圍者,將立即告知權貴機關名稱。
六、約見通知:將於受理後3個工作天內電話通知陳情人約見之時間、場所及相關機關、聯絡人、電話等,通知陳情人與會,同時登錄處理紀錄表。
七、約見預備:本所於受理登記案件後,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單位,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單位,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八、區長如另有要公不克主持時,得指定代理人(副區長及主任秘書或業務課室主管)代為接見或更改會見日期。並視業務需要請相關課室主管列席。
九、約見後案件處理:於會見前2日,簽註具體意見陳核,於會見前1日備妥相關資料陳送區長;案件紀錄由業務承辦人負責,會後送交研考彙整。業務單位應於約見後7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並副知本所秘書。另於結案後10日內將相關資料移送秘書室研考彙整暨錄案列管追蹤。
十、民眾對區政工作有任何典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惟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二)陳情案已錄案限期處理中者。
(三)非本所權責部分。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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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