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及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所為之核定(如納保、保險費、給付等)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先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
二、為響應節能減紙政策,並節省民眾填寫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稱爭審申請書)後,仍需裝入信封及填寫收件人(勞保局)地址之時間,衛生福利部已將爭審申請書增加回郵信封功能,正面仍為爭審申請書,反面為回郵信封,民眾填寫完成後僅需朝外沿著虛線折,黏妥後貼上郵票即可寄出。
三、為確保民眾國民年金權益獲得充分保障,衛生福利部已印製完成上開爭審申請書及宣導單,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將於辦理114年4月22日衛福部考核國民年金評核指標會議上發放,請各區國民年金服務員,並加強宣導,若民眾不服勞保局對國民年金所作之核定,欲申請爭議審議,得依下列方式填寫申請書申請審議:
二、為響應節能減紙政策,並節省民眾填寫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稱爭審申請書)後,仍需裝入信封及填寫收件人(勞保局)地址之時間,衛生福利部已將爭審申請書增加回郵信封功能,正面仍為爭審申請書,反面為回郵信封,民眾填寫完成後僅需朝外沿著虛線折,黏妥後貼上郵票即可寄出。
三、為確保民眾國民年金權益獲得充分保障,衛生福利部已印製完成上開爭審申請書及宣導單,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將於辦理114年4月22日衛福部考核國民年金評核指標會議上發放,請各區國民年金服務員,並加強宣導,若民眾不服勞保局對國民年金所作之核定,欲申請爭議審議,得依下列方式填寫申請書申請審議:
四、檢附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制度簡介各1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