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如下:
(一)本條例第16條第2項(略以):「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二)本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二、有關公寓大廈宣傳海報相關資料,可逕行自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