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基金會以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設有下列各項賑助措施: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含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
(二)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助學金」,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該基金會申請。
(三)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核給:
(二)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助學金」,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該基金會申請。
(三)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核給:
1、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1.5倍者。
2、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1.5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