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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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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專區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居家托育人員,遇有社區規約限制致影響公權力執行案
發佈日期
2026-05-28
發布單位
新莊區公所
類      別
公寓大廈專區
詳細內容


一、相關法令依據:

(一)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復查本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三)又查本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70條第2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四)另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30日訂定、5月1日施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責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員採不預約、不同時段及親見兒童等訪視原則,且對全日托或夜間托育且3歲以下兒童加強訪視。

二、綜上,本府社會局委託辦理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於執行居家托育人員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配戴足資辨別之標誌;倘遇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保全以社區規約拒絕配合訪視情事者,應請告知該規約恐有牴觸本法之虞,並得依前開規定處罰。

三、本府社會局及委託辦理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依法執行公權力並採不預約訪視居家托育人員,旨為確保托育服務品質,應請配合並共同維護兒童人身安全,以避免觸法。

四、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承辦人員羅子喻,(02)29603456分機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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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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