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
- 年滿20歲,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而具備行為能力者之原住民。
- 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 補助金額
-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最高30萬元。
- 修繕住宅:每戶補助最高15萬元。
- 應繳證明文件
- 本市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 低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
- 申請人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不具有本市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 申請人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
- 全戶總歸戶財產清單。
- 其他檢附文件
- 房屋之建築物謄本。(建購住宅未逾2年,修繕住宅需7年以上)
- 無房屋之建築物謄本,則可檢附房屋稅籍或水電繳費證明。(限修繕住宅補助)
-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建購住宅補助)
- 修繕位置照片(每處一張)。(修繕住宅補助)
-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 估價單。(修繕住宅補助)
-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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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及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且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 受理申請期間以市府原民局公告期間為主
- 本市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