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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申請說明
目前役男可申請服替代役方式多元,包含一般替代役(含家庭因素、一般資格、專長資格以及宗教因素替代役等)及研發替代役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 一般替代役:
(一)家庭因素替代役:
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檢具畢業(休、退學)證明、相關申請文件及戶籍資料,逕向戶籍地公所申請。
1.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二)宗教因素替代役: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檢附申請書、調查審核表、自傳、理由書、切結書、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證明文件、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戶籍資料、畢業(休、退學)證明等,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宗教因素替代役。
(三)一般資格替代役:
83年次至93年次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且尚未接獲徵集令者,得於內政部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至役政司網站/主題單元/一般替代役申請/一般替代役徵選作業系統登錄申請。
(四)專長資格替代役:
83年次至93年次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且尚未接獲徵集令者,具備各類別需用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含學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得於內政部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至役政司網站/主題單元/一般替代役申請/一般替代役徵選作業系統登錄申請。
詳情請以內政部役政司公告為準。
二、研發替代役:
役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含82年次以前及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出生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得於內政部役政司公告申請期間內,於役政司網站/主題單元/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線上登錄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