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參考指引重點如次:
(一)處理原則:
(一)處理原則:
1、通報:
(1)鄰里系統通報:里鄰長、里幹事知悉里內居民疑似囤積行為案件,通報區公所收案,由區公所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聯合稽查,並副知民政局。
(2)非鄰里系統通報:民眾於社區內發現疑似囤積行為案件,透過1999或市長信箱等通報,由民政局收案,委由在地區公所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2、辦理聯合稽查:
(1)由案址所在地區公所邀集衛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消防局等相關機關辦理聯合稽查,以利確認權責機關。
(2)辦理聯合稽查後,由權責機關評估行為人之個案需求,轉介並提供相關服務:
甲、如行為人有身心障礙、經濟困難或高齡獨居關懷等社會福利需求,由社會局介入輔導或協助,並轉介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乙、如行為人因失能生活無法自理致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由衛生局及高齡長期照顧處提供協助。
丙、如行為人有精神障礙,依新北市政府處理「社區滋擾行為者暨緊急護送就醫」處置流程或相關規定辦理。
丁、如行為人有就業需求,由勞工局介入協助媒合就業資源。
戊、如行為人家中有兒少議題,由教育局連結學校資源協助。
己、如有住宅防火安全需求,由消防局連結消防資源(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二)權責機關:
1、公寓大廈公共空間: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所:工務局。
2、私宅:
(1)凡屬私宅內囤積行為案件,先由衛生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進行專業評估是否為「傳染病發生時」,經認定為「傳染病發生時」案件:衛生局。
(2)經衛生局認定「非屬傳染病發生時」案件: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