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法令:兵役法第41條第4款。
- 具備條件: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撫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 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 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第4款緩召申請人本人須具「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資格,申請時需檢附財稅收入證明,列計受撫養親屬需檢附財稅收入證明。列計家屬有收入者,均應檢附家屬賦稅證明,申請人收入不足扶養家庭(經查證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為政府補貼或為其他家屬投資收入所得)不符申請資格。
- 第4款緩召所列計家屬:
- 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所規定之親屬,以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
- 兄弟姐妹以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 檢附證件:
- 初次申請
- 本人及家屬全部戶籍謄本(受撫養人列計兄弟姐妹者,檢附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屬身心障礙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 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
- 延長時效
-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 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身心障礙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 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
- 初次申請
- 具備條件: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撫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依據法令:兵役法第41條第5款。
- 具備條件:
- 無兄弟姐妹。
- 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 本人年滿30歲。
- 限制:
- 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 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 第5款緩召依國防部之規定,本人須年滿30歲,生父或母年逾60歲。
- 檢附證件:
- 初次申請
- 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子女【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延長時效
-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初次申請
- 具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