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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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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

僑民與大陸來台役男管理須知
發佈日期
2023-10-04
發佈單位
新莊區公所
類  別
僑民
詳細內容


  1. 僑民役男
    1. 原在台出生役男與國外出生返國初次設籍之僑民役男,具有兵役義務之不同:
      1. 原在台出生役男具有僑民身分者:自返國之翌日起,屆滿一年,具有兵役義務。
      2. 國外出生返國初次設籍:自返國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具有兵役義務。
    2. 前揭僑民役男認定,視其本國護照上是否有「僑居身分加簽」戳章?(護照須為有效期間)
      1. 有此章戳--由此認定具有僑民身分。
      2. 無此章戳--須由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具有僑民身份之證明文件。
    3. 未具有僑民身分者:比照本國役男依規定進行徵兵處理程序。
    4. 具有僑民身分者,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 本國人歷次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外國人歷次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兼有外國國籍者,兩者皆須申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電話:23899983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2. 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若本國護照上有僑居身分加簽者免附)
        僑務委員會 電話:23272600分機 2929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3樓
      3. 本國及外國護照。(影印後即歸還)
      4. 切結書。(未具有外國國籍或未持有外國護照者須附)
      5. 在學證明、國外最高學歷教育程度切結書及畢業證書影本。(回台就學者須附)
    5. 在台就學期間:僑民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期間,不列入在台居住時間計算。
    6. 原具有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役男之認定:
      1. 香港地區來台役男,需民國86年6月30日前設籍我國者。
      2. 澳門地區來台役男,需民國88年12月19日前設籍本國者。
      3. 前揭役男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者,適用僑民相關規定。
  2. 大陸來台役男
    1. 大陸地區來台役男,初次設籍我國者。
    2. 香港地區來台役男,民國86年7月1日後設籍本國者。
    3. 澳門地區來台役男,民國88年12月20日後設籍本國者。
    4. 以上人員設籍屆滿一年後,依規定辦理徵兵處理程序。
  3. 歸化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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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