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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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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如何申請調解?
發佈日期
2022-06-16
發布單位
新莊區公所
類      別
民政課
詳細內容


  1. 什麼糾紛可以聲請調解?
    1. 民事事件:原則上,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1. 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
      2. 離婚的調解。
      3. 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4. 請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公證、認證。
      5. 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6.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7.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2. 刑事告訴乃論事件:例如:聲請調解涉嫌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傷害、(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刑事罪名的事件,即屬刑事告訴乃論事件,調解委員會依法應予受理。
  2. 可以到哪裡聲請調解?(調解有管轄區域的劃分)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3. 調解聲請方法
    1. 線上: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2.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可至本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文件下載),請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惟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3. 言詞:聲請書如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里幹事代為製作提出。
  4. 送件與收件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可跨區收件服務或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至所轄調解委員會(傳真方式歉難受理)。聲請調解,不收費用,歡迎市民多多利用。
  5.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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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