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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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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

役男申請體位複檢流程須知
發佈日期
2020-12-17
發佈單位
新莊區公所
類  別
役男
詳細內容


  1.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擇一提出申請複檢:
    1.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新北市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新北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新北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一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
      依前項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2. 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役男得於接獲徵集令後向戶籍地公所申請身高體重重測,並由檢查醫院辦理複檢。身高、體重重測複檢應於接到徵集令後再申請重測,其餘時間均不受理。
  3.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役男,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醫院辦理。
  4. 複檢醫院:三軍總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花蓮慈濟綜合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5. 役男變更體位申請複檢應備證件:
    1. 達改判體位標準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2. 國民身分證。
    3. 印章(未攜帶者可以簽名為之)。
    4. 委託代辦者:委託人、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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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