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體位因素替代役
經役男徵兵檢查結果,判定替代役體位者徵服之。(但83 (含) 年次以後出生役男,轉服補充兵役) - 家庭因素替代役
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檢附證件1、3、4)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檢附證件2、5)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檢附證件2、3、4)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檢附證件2、6)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檢附證件9)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申請時間:徵集入營前,役男徵兵檢查結果,判定為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持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
- 檢附證件:(因申請條件不同,檢附之證件不同,若符合前揭申請要件者,請先電洽公所承辦人)
- 全戶戶籍謄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 現戶全戶戶籍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 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證明。(須在有效期限內)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製發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若屬腫瘤類,須再檢附註明病名、罹癌期數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得否申請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
- 配偶懷孕需出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媽媽手冊。
-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之證明文件。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文件。
- 役男或代申請家屬之身分證及印章。
- 其他。
- 宗教因素替代役
(一)申請對象: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
(二)申請時間:徵集入營前,役男徵兵檢查結果,判定為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持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
(三)檢具資料:-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役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 現戶戶籍謄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 自傳。
- 理由書。
- 切結書。
- 政府立案宗教團體開立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 委託書(非役男本人申請時使用)。
- 一般(專長)資格替代役
凡民國82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107年起全面轉服替代役,詳見內政部役政司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之『替代役制度新規劃』。 - 研發替代役
具國內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請至內政部役政司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網站之『研發替代役專區』申請甄選。